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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法律史研究专题*
《名公书判清明集》的无名书判——研究方法的探讨
编辑部按:柳立言先生《〈名公书判清明集〉的无名书判——研究方法的探讨》一文的上篇已与本公众号5月29日推送推出。此次推送该文结论与附件部分,以飨读者。
结 论
本文最大的目的,是找出《名公书判清明集》无名书判的作者,并说明寻找的过程和方法。首先,是以不念历史的人也具备的逻辑推理或经验法则,指出一份书判之所以无名,主要不外三种可能性:书判本就无名、本来有名但在流传中失去,和编者把姓名弄掉了。其次,是以历史常识加上一点历史知识,指出第一和第二个可能性是不大的,即使存在,恐怕也只占无名书判的甚小比例,不能合理地解释为何每4.2个书判就有一个无名。所以,第三个可能性是最大的,而且《清明集》本身就提供了一条直接的证据,即宋本的“西堂后同”(范西堂,后同),表示某作者后面的无名书判就是这位作者的。但是,这条证据仍可质疑,例如“后同”没有在无名书判第一次出现时便用上、全书只用过一次、应省而不省,和应加而不加等。
如何补强这条证据?最好当然是到书判作者的著作里找到这些无名书判,那就铁证如山了,否则只有到无名书判本身去找寻内部的证据。我们把每一个无名书判的若干字句输入三个重要的汉籍全文电子资料库(四部丛刊初编、文渊阁四库全书、中国基本古籍库),结果只找到已知的两个真德秀书判,可说一无所获。所以,只有运用第二种方法。
本文的步骤,首先是到较无争议的“范西堂,后同”前后二十一个书判里,找出它们的共同点,其次是利用这些共同点去检查其他的无名书判。就本文问题的特性来说,历史六问之中,较客观的应是“时when”、“地where”、“人who/whom”和“事what”,较主观的应是“为何why”和“如何how”,故本文偏重利用事实(facts)而非事件(events),来找出无名书判在“时、地、人、事”的交叉共同点。
本文发现,“范西堂,后同”前后二十一个书判的共同点有五:一是它们在“时间”上呈现集中而非分散,二是在“地点”上呈现集中,三是在“人物”上出现重复,四是在“事物”上出现重复,五是集中在范西堂一二而非多个职任,而且都是路级监司;这五项其实是一事(某职任)之数面(该职任之时、地、人、物)。此外,从两个可以百分之一百确定为真德秀的无名书判里,一方面可看到《清明集》的编者确是在“后同”的情况下省去作者姓名,另方面可看到放在一起的无名书判在内容上互相援引和延续。
持着这些共同点,便可到无名书判分布的三种情况去逐一探究。第一种情况是无名书判出现在一案多判里。我们发现,凡当前后两判是同一作者时,《清明集》的编者便省略后一判的作者姓名,但凡当前后两判不是同一作者时,编者就一定注明每一判的作者以免张冠李戴。第二种情况是无名书判出现在卷和门之下的“类”的起首位置,如是者七类。以“儆饬”为例,通过“人、事、地”的比对,我们发现起首的十一个无名书判大抵有同一位作者,职位是江东提刑,再通过“人、事、地”的比对,发现这位江东提刑大抵就是上一类“奖拂”最后三判的作者,乃江东提刑蔡杭。也就是说,相连的两类中,前一类的最后一位作者,大抵就是后一类起首的无名书判的作者。第三种情况是类似“范西堂,后同”。我们将范应铃和蔡杭的无名和有名书判在“时、地、人、事”上互相比对后,不但可以直接或交叉证明,列在二人后面的无名书判大部分都是二人所作,而且发现二人的无名和有名书判大都写在路级监司任上,绝少在州县级官员任上,而且就某一主题(类)如“限田”、“淫祠”、“对移”、“催科”等所收入的书判,几乎都集中在二人某一而非数个职任上,因此也产生了书判在时间和地理上的集中。
毫无疑问,不是每一个无名书判都能够在“时、地、人、事”上提供作者的资料,故本文偶然会用“常情常理”加以推测,例如夹在两个同一作者的有名书判之间的无名书判大抵就是同一作者。事实上,也不是每一个有名书判都能够提供作者的资料,我们也可以提出同样的怀疑,例如三个同一作者的书判真是都是同一作者吗,有无可能其中一个是编者误植的?当然,正如我们提供答案时要指出这答案的可能性有多大(证据多寡),我们提出疑问时也要指出这疑问能够成立的可能性有多大,避免沦为无根或未经思索的怀疑,那不是历史研究者应有的表现,尤其是将怀疑跟我们的答案相比,何者的可能性更大,何者可作为通则,何者只能视为例外。
综合上述,本文一共处理了87个无名书判(附件一在“无名”之下加上底线者),加上柳立言探讨过的17个胡颖无名书判,扣去重复的6个(见附件一),一共98个,推论有三:一是“范西堂,后同”似可广泛适用于全部121个无名书判(应不算中华书局所加的《割股救母》10:385),即某位作者后面的无名书判就是这位作者的。这点可作为通则,不排除偶有例外,如编者误植或漏挂另一位作者。二是这些无名书判大都是路级监司所作,或是他们的下层官吏(如佥厅、人境、天水、建仓、仓司、提举司)书拟后由他们定夺,而大都不是州级或县级官员所作,虽然拟判者不乏后者。这点也可作为通则,只有少数例外,如作为《清明集》总则的真德秀无名书告《谕州县官僚》及《劝谕事件于后》是其知泉州任上所作,及婺州知州的一个无名书判等。三是这些书判在卷和门之下的类(主题)上,大都集中在作者的某一二个而非数个职任,故其时间和地点,也集中在这个职任的任期和辖区之中。这点也可以作为通则,例外应属少数。
如此一来,无论就广度和深度,至少可推进四方面的研究:一是弄清楚了无名书判的作者、时间和地点,使我们能够更充分了解和利用它们于法律和其他领域的研究。二是书判作者的个案研究,例如蔡杭的书判从72个增加为106个,胡颖从76个增加为93个,范应铃从23个增加为55个,真德秀从4个增加二分之一为6个等。三是结合CBDB,撰写《〈清明集〉书判作者关系考〉》。四是撰写《〈清明集〉的结集及其时代意义》。当然,中华点校本《清明集》恐非全本,假如缺了不少,对我们的推论影响较大,但假如缺的不多,对我们的推论就影响较小。无论如何,与其等待全本的出现,不如下手探讨,提出研究的方向和方法。有谓史无定法,我乐于看到更高明的研究方法以解答无名书判的作者问题。
附件一:《名公书判清明集》案件及书判一览
凡例
1.依中华书局凡例,案件和书判之前加上*者(共五件)是仅见于宋本(今之卷4、5、8、9),加上△者(共三件)是仅见于明刻本,加上□者(共一件)是据《永乐大典》加入。
2.“无名”书判之作者“(真西山)”是中华书局所加,原是无名;方括号内的﹝作者﹞是本文所加,以示不同于上一判之作者。
3.无名书判用标楷体楷体显示。
4.如是一案数判,第二判开始用小五号字体显示,并在“书判数”注明(多判)。
5.“无名”书判凡121个,其下加底线者,表示该已在正文处理,共87个。
附件二:《清明集》二十三个一案多判(卷8和9诸案的情况亦见于宋本)
本文作者柳立言,现为台湾“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研究员。
本文原载于《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5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116-221页,注释从略。推送版本可能与纸本有所不同,若需引用请以正式出版物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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