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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万元。
某天,南阳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设立私人冶炼工厂,工厂内时常排放出不明液体,搞得群众人心惶惶。执法人员赶到现场进行查处,检查发现厂区内有废旧铅酸蓄电池12.66吨、废旧铅酸蓄电池外壳12.78吨,冶炼车间冷却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至厂外西南侧水泥池,然后渗流入自然沟内。
经进一步摸排,执法人员寻找到嫌疑人丁某,确定丁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手续、未安装环保专用设施的情况下,将此处建设成废旧铅酸蓄电池拆解、冶炼厂区,从电动车维修店里收购废旧铅酸蓄电池,熔炼废旧铅酸蓄电池提取铅块非法牟利。期间,丁某还将废旧铅酸蓄电池拆解为铅板原料,送往冶炼厂区提取成品铅块。
南阳市环境监测站到现场取样监测,检测出此处金属熔炼炉废气二氧化硫含量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36.89倍;该区域附近土壤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40倍;厂区地面沉积 PH值超过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2695.66倍;铅含量超过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1199倍。另查明丁某共计非法冶炼废旧铅酸蓄电池约180吨,提取铅块约110吨。
宛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有毒有害物质,所造成后果极其严重,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供稿:南阳市宛城区法院高雁鸿)